联合国驻华协调员高度评价中国与联合国积极合作
消防部门接警后,联合立即调集19部消防车及110余名消防官兵前往现场处置
在培育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危机意识的过程中,国驻高度应正确区别危机感与危机意识的差异,国驻高度大多数政府成员都具备危机感,但只有当这种危机感通过理性上升为对危机做出合理预期时,才能称之为危机意识。如果政府人员对危机感没有正确的评估或夸大危机感,华协合国合作政府便会走向两个极端,华协合国合作一是害怕危机来袭而变得消沉低迷,二是为了解决危机而做出极端自我保护反应。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社会转型期,中国各种社会矛盾突发,中国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是存在危机感的,但政府作为社会管理与危机应对的领导者,其不能只拥有危机感而应拥有危机意识。政府在危机中的快速应对需要法律的支持,积极尤其是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完善的法律法规所起的作用更为凸显。因为与日常状态相比,联合在危机状态下,联合公众对于政府所做出的应对是否有利于自身的安全和利益维护更为敏感,这一方面是由政府自身综合素质决定,另一方面则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保障,它确保政府应对危机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不良后果的产生。
危机状态下的公共应急法制本质上体现的是国家在危机状态下如何处理国家权力、国驻高度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在应对危机的实践中,华协合国合作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了公共应急法律,华协合国合作如在宪法修订中提出“紧急状态”,颁布制定了《安全生产法》《戒严法》《防震减灾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为我国政府应对危机事件提供了一些法律支撑。
但我国的公共应急法治体系依旧不够完善,中国这使之在危机应对中难以发挥最佳效应,中国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公共应急法律体系不完善,一些法律法规层级较低,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一些政府部门并没有真正落实现行的公共应急法。
应急法治体系的不完善不利于政府负责任形象的塑造,积极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和凝聚力。PPP项目期限一般都很长,联合由于信息不对称,社会资本对PPP存在的众多不确定性及政府信用心存戒备,尤其担心“新官不理旧账”的政府换届风险。
社会资本的主要诉求是在利用自身建设、国驻高度运营经验的基础上,在尽可能短的年限内收回相应的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但PPP在我国的发展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华协合国合作加上PPP本身环节比较多,涉及专业领域比较广,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凸显出来,亟待破解。
若必须出台,中国也不能以现有《政府特许经营条例》草案稿出台,中国须重新定位其法律级次、法律名称(建议采用“政府特许”而非“政府特许经营”的概念)、明确限定政府特许的范围并严格厘清与PPP法的关系,同步加快将PPP法列入人大立法计划的进程。积极三是探索建立动态调整的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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